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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動臺的推力、加速度與試驗品重量之間的關系

                                          瀏覽: 作者:武漢銘坤科技有限公司 來源:武漢銘坤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18-03-02 分類:產品知識

                                          振動臺作為振動測試的工具,其最大推力、最大加速度在設計的時候已經固定,其推力和加速度只能在其最大范圍值內進行調整,不可能出現超過最大推力和加速度的情況。

                                          只要振動臺的這兩個參數值確定了,那么試驗樣品的最大質量也會根據推導確定下來。根據牛頓第二定律:F=MA。我們知道物體加速度的大小跟作用力成正比,跟物體的質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作用力的方向相同。所以當我們知道了推力(F)的最大值和加速度(A)的最大值后,我們就很容易的能算出,運動的物體的最大質量了,即M=F/A。但是將該公式應用到振動臺時,M就不是試驗品的質量,而應該是整個振動臺測試時運動部件的質量,應該包括:線圈的質量(M1),振動臺面的質量(M2),連接部件的質量(M3),固定樣品夾具的質量(M3),最后才是試驗樣品的質量(M4)。所以最終試驗樣品的質量M4=M-M1-M2-M3。因此,我們根據這些公式就可以知道,某件樣品在一定的試驗條下可不可以在一個特定的振動臺上進行試驗。下面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一個重10公斤的試驗樣品,需要在頻率1000HZ,加速度30G的條件下做垂直正弦振動試驗。此時有一個最大頻率為1500HZ,最大加速度為30G,最大推力為1T的垂直振動試驗臺,它的電磁線圈重10公斤,振動臺面重15公斤,夾具重3公斤,連接部件重2公斤。那么這個試驗樣品可不可以在這個振動臺上做試驗呢?我們可以根據公式來推算整個振動部件的質量:M=F/A=1000/30=33.33公斤。而M1+M2+M3+M4=10+15+2+3+10=40公斤,很顯然后者要大于前者,這個試驗樣品是不能在這臺振動試驗上進行試驗的。

                                          如果要讓一個重量10公斤的試驗樣品進行試驗,那么一種方法就是在一個更大推力的振動臺上去試驗,另外一種辦法就是降低原來振動臺振動部份的質量,我們可以考慮直接在振動臺的振芯上安裝夾具,把試驗樣品固定在上面,但前提是改進后的整個振動部件的質量要小于33.33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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